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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监管问答:关于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的几个问题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
关于安装告知,总局出台了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两份文件,其中684号文件中第一条告知依据及性质中规定: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审查。”。设区市监察单位在开展具体受理告知工作中,对上述内容有些疑惑,请总局领导明示:
1. 684号文件中所指的”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申报监检”,目前系统内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特设法规定安装由设区市局负责受理,所以安装现场监察督促报检应由设区市局负责,县局只对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管,没有义务对安装现场进行监察督促报检,督促办理使用登记的义务,安装过程出事故由市局承担责任。现实中:例如本市,每年各种特种设备安装达几千台,设计十七八各县市区,市局科室几个人,根本无瑕到各县市区安装现场进行安全监察,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第二种观点, 设区市局受理安装告知后,及时录入特种监管系统, 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应及时安排人员查看特设监管系统上的安装告知函,安排人员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装现场进行监察,督促报检,并督促办理使用登记的义务,如因未及时现场监察,导致出现了安全事故,县局应承担责任,设区市局履行了接收告知通知县局的义务,不承担责任.我们持第二种观点,是否正确,请指示!
2.(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审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又规定,”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不得要求提供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他材料,”请问设区市监察单位受理告知具体该如何审查?具体应该如何开展安装监察、督促监督检验?我们理解是受理告知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按684号文件要求,安装单位只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受理人员只需核对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上内容与告知书是否一致无误即可,然后就通知县局、检验单位就可以了,是否正确?基层执法人员迫切恳求总局领导明示.
三局合并后,建议总局出台安装现场具体如何监察,如何督促监督检验出台相关的文件,并于工作,压实监管责任,防止基层扯皮。
答: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告知,必须获得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
2.对安装告知书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监督检验的,通知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行为的现场监察,可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关于安装告知,总局出台了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两份文件,其中684号文件中第一条告知依据及性质中规定: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审查。”。设区市监察单位在开展具体受理告知工作中,对上述内容有些疑惑,请总局领导明示:
1. 684号文件中所指的”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申报监检”,目前系统内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特设法规定安装由设区市局负责受理,所以安装现场监察督促报检应由设区市局负责,县局只对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管,没有义务对安装现场进行监察督促报检,督促办理使用登记的义务,安装过程出事故由市局承担责任。现实中:例如本市,每年各种特种设备安装达几千台,设计十七八各县市区,市局科室几个人,根本无瑕到各县市区安装现场进行安全监察,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第二种观点, 设区市局受理安装告知后,及时录入特种监管系统, 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应及时安排人员查看特设监管系统上的安装告知函,安排人员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装现场进行监察,督促报检,并督促办理使用登记的义务,如因未及时现场监察,导致出现了安全事故,县局应承担责任,设区市局履行了接收告知通知县局的义务,不承担责任.我们持第二种观点,是否正确,请指示!
2.(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审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又规定,”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不得要求提供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他材料,”请问设区市监察单位受理告知具体该如何审查?具体应该如何开展安装监察、督促监督检验?我们理解是受理告知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按684号文件要求,安装单位只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受理人员只需核对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上内容与告知书是否一致无误即可,然后就通知县局、检验单位就可以了,是否正确?基层执法人员迫切恳求总局领导明示.
三局合并后,建议总局出台安装现场具体如何监察,如何督促监督检验出台相关的文件,并于工作,压实监管责任,防止基层扯皮。
答: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告知,必须获得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
2.对安装告知书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监督检验的,通知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行为的现场监察,可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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