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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生产许可证:锅炉设备的材料及选用要求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1/1/5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移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铸钢件除外)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应当不低于 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铸钢件除外)的纵向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 18%。
2.3 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 A的要求选用。
2.4 材料采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1)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以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可以采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热加工制作;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碳素钢空心圆简形管件外径不大于 160mm,合金钢空心圆筒形管件或者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 114mm,如采加工后的管件同时满足无损检测合格,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的相应规定,可以采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
(3)灰铸铁不应当用于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4)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体可以采用本规程附件 A 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5)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可以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降铁制造;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类,可以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制造。
2.5 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6 新材料的研制
研制锅炉用新材料时,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批准。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7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材料
(1)应当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境外锅炉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材料;
(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3)材料使用单位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
(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5)首次在国内锅炉上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批准。
2.8 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同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
(2)锅炉材料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锅炉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3)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9 材料验收
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验收制度。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JB/T 3375《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对锅炉用材料进行人厂验收(其他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可参照执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B 级及以下锅炉用碳素钢和碳锰钢材料,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其有满足本规程 2.8 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 10 材料管理
(1)钢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钢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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