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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许可证资质:油气管道动火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管道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Y/T6150.1 钢质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
SY/T6150.2 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2部分:挡板—囊式封堵
Q/SY123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0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2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8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 hotwork
在油气管道、油气输送、储存设备上以及输油气站场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 displacement
采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替换动火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介质的作业。
3.3 管道打开 linebreak
采取将油气管道割开、断开和油气管道上开孔 (包括但不限于)方式,改变密闭管道的完整性的 作业。
4 总则
4.1 动火作业前应针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编制的动火方案 中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应执行 Q/SY1238;动火方案应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2 动火时应执行 “动火现场指挥不下令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 动火”的原则。
4.3 动火作业中需要对油气管道实施封堵隔离时,应执行SY/T6150.1或 SY/T6150.2。
4.4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执行 Q/SY1242。
4.5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应执行 Q/SY1236。
4.6 动火作业中需要临时用电的应执行 Q/SY1244。
4.7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挖掘作业的应执行 Q/SY1247。
4.8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应执行 Q/SY1248。
4.9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管道打开的应执行 Q/SY1243。
4.10 对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动火,应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 不应在运行天然气储气罐及储油罐罐体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要求
5.1 运行管道焊接
5.1.1 在运行管道上焊接宜提前对所焊管道部位进行壁厚检测。
5.1.2 对在运行的油气管道上焊接前应按以下规定提前降低管道内介质压力:
a) 在运行的原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宜小于此段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0.5倍,且原 油充满管道。
b) 在运行的天然气或成品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宜小于此处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 0.4倍,且成品油充满管道。
5.1.3 当在运行压力超过5.1.2所规定限值 (或管道当前壁厚低于原壁厚)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应 按SY/T6150.1和SY/T6150.2的规定计算确定管道焊接压力,而后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 预案后实施。
5.2 油气管道打开
5.2.1 对油气管道实施打开作业前应先确认管内压力降为零并排空设备、管道内介质。
5.2.2 对油气管道实施密闭开孔,应确认开孔设备压力等级满足管道设计压力等级要求。
5.2.3 管道打开应采用机械或人工冷切割方式。
5.2.4 不应采用明火对油气管道进行开孔、切割等打开作业。
5.3 置换与隔离
5.3.1 对输油、气站内设备及压力容器,应采取清洗、置换或吹扫等措施后实施动火。
5.3.2 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存有油气等易燃物的容器、管段,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5.3.3 在油气站库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对可拆下并能实施移动的设备、管线,宜移到规定的安全 距离外实施动火。
5.3.4 在对油气管道进行多处打开动火作业时,应对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进行隔离; 不能进行隔离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3.5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与容器设备压力有余压的,应采取对油气管道进行封堵隔离。
5.3.6 与动火作业部位实施隔离的阀门应进行锁定管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输油气设备、设施应由 输油气站人员操作。
5.3.7 对输油站场进行管道打开动火作业前应排空与打开处相连管道内的油品。
5.3.8 对输气站场进行管道打开动火作业前应放空与打开处相连管道内的天然气。
5.4 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检测
5.4.1 需动火施工的部位及室内、沟坑内及周边的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值的10%。
5.4.2 动火前应采用至少两个检测仪器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和复检,动火开始时间距可燃气体 浓度检测时间不宜超过10min,但最长不应超过30min;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3 在密闭空间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定时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但最长不应超过2h。
5.4.4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对可燃气体进行置换后的密闭空间和超过1m 的作业坑内作业 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
5.5 动火过程中运行监护
5.5.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对与动火相关联的管道和设备的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如压力、温度等。
5.5.2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现场指挥批准。5.6 动火现场安全要求 动火现场安全要求如下:
a) 动火作业地带应分区域进行管理,具体分为:作业区、机具摆放区、车辆停放区、休息区 等,并用警戒带进行隔离。休息区宜搭设简易凉棚,便于对暂无作业任务的人员进行集中管 理;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不应进入动火作业区域。
b) 在密闭空间和超过1m 的作业坑内动火作业,应根据现场环境及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检测 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c) 如遇有5级 (含5级)以上大风不宜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应采取围隔措施。
d) 动火作业坑除满足施工作业要求外,应分别有上、下通道,通道坡度宜小于50°。如对管道 进行封堵,封堵作业坑与动火作业坑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1m。
e) 动火现场的电器设施、工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临时用电应执行Q/SY1244 。
f) 动火施工现场20m 范围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施工、消防及疏散通道应畅通;距动火点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g) 动火作业前,应按方案要求做好所有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和试运,关键配件应有备用。
h) 动火现场消防车和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和型号应在动火方案中明确;必要时,动火现场应 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i) 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动火作业期间,当该场所内发生油气扩散时,所有车辆不应点火启动, 不应使用任何非防爆通信、照相器材。只有在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时,方 可启动车辆和使用通信、照相器材。
6 动火等级
6.1 划分原则如下:
a) 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三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动火进行升级管理。
b) 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压缩机厂房、输油泵房、计量间、 阀室及储罐内等场所;若对场所内全部设备管网采取隔离、置换或清洗等措施并经检测合 格后,可以不视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
6.2 一级动火指以下行为:
a) 在油气管道 (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b) 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6.3 二级动火指以下行为:
a) 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b) 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 (不包括黄油墙) 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c) 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d) 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e) 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6.4 三级动火指除一、二级动火外在生产区域的其他动火。
7 动火方案及作业许可管理
7.1 动火方案
7.1.1 动火方案由动火申请单位组织动火作业单位编制,内容参见附录 A。
7.1.2 一级动火作业方案由地区公司审批。
7.1.3 二级动火作业方案由地区公司的二级厂、处 (公司)审批。
7.1.4 三级动火作业方案由厂、处 (公司)所属属地单位负责人组织审批。
7.2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7.2.1 按照所批复的动火方案,最终由现场动火指挥在动火前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7.2.2 动火作业许可证格式按附录 B执行。
7.2.3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7.2.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要求如下: a) 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后,动火开始执行时间不应超过2h。b) 在动火作业中断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应重新签发。
7.2.5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应按动火方案确定的动火作业时间,如果在规定的动火作业时间内没 有完成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宜超过24h;对不连续的动火作业,则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应超过一个班次 (8h)。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 Q/SY1240。
7.3 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动火的审批单位应派出动火监督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
8 现场管理
8.1 动火作业现场应按动火方案规定的数量、地点及型号,配备消防车和消防器材。
8.2 现场作业、监护和监督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8.3 成品油管道动火作业前,作业坑内应铺加防渗膜 (布),防止油品渗漏;成品油管道动火作业应 准备储油囊,用于存储排出的油品,避免油品污染环境。
8.4 动火作业前,现场指挥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批复后的动火方案进行动火现场准备工作和安全检 查,并按附录 C填写动火作业前现场检查表,检查完成后经现场指挥批准方可动火。
8.5 动火作业时,动火审批单位和动火申请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到动火现场进行监督;动火作业单位 应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监护,并在动火方案中予以明确。
8.6 动火作业人员应:
a) 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b) 按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c) 动火作业前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d)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8.7 监护人职责为:
a) 应熟知动火方案内容和输油生产,并能协助处理异常情况。
b) 应及时纠正违章或制止作业。
c) 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8.8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8.9 动火施工现场设明显的标志,并设定范围。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非施工车辆 应远离现场。
8.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指挥、动火监护、监督应按动火方案内容对动火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指 挥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动火申请人 与批准人在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 “关闭”栏签字。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管道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Y/T6150.1 钢质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
SY/T6150.2 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2部分:挡板—囊式封堵
Q/SY123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Q/SY1240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2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8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火作业 hotwork
在油气管道、油气输送、储存设备上以及输油气站场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 displacement
采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替换动火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介质的作业。
3.3 管道打开 linebreak
采取将油气管道割开、断开和油气管道上开孔 (包括但不限于)方式,改变密闭管道的完整性的 作业。
4 总则
4.1 动火作业前应针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编制的动火方案 中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应执行 Q/SY1238;动火方案应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4.2 动火时应执行 “动火现场指挥不下令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 动火”的原则。
4.3 动火作业中需要对油气管道实施封堵隔离时,应执行SY/T6150.1或 SY/T6150.2。
4.4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执行 Q/SY1242。
4.5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应执行 Q/SY1236。
4.6 动火作业中需要临时用电的应执行 Q/SY1244。
4.7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挖掘作业的应执行 Q/SY1247。
4.8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应执行 Q/SY1248。
4.9 动火作业中需要进行管道打开的应执行 Q/SY1243。
4.10 对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动火,应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 不应在运行天然气储气罐及储油罐罐体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要求
5.1 运行管道焊接
5.1.1 在运行管道上焊接宜提前对所焊管道部位进行壁厚检测。
5.1.2 对在运行的油气管道上焊接前应按以下规定提前降低管道内介质压力:
a) 在运行的原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宜小于此段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0.5倍,且原 油充满管道。
b) 在运行的天然气或成品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宜小于此处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 0.4倍,且成品油充满管道。
5.1.3 当在运行压力超过5.1.2所规定限值 (或管道当前壁厚低于原壁厚)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应 按SY/T6150.1和SY/T6150.2的规定计算确定管道焊接压力,而后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 预案后实施。
5.2 油气管道打开
5.2.1 对油气管道实施打开作业前应先确认管内压力降为零并排空设备、管道内介质。
5.2.2 对油气管道实施密闭开孔,应确认开孔设备压力等级满足管道设计压力等级要求。
5.2.3 管道打开应采用机械或人工冷切割方式。
5.2.4 不应采用明火对油气管道进行开孔、切割等打开作业。
5.3 置换与隔离
5.3.1 对输油、气站内设备及压力容器,应采取清洗、置换或吹扫等措施后实施动火。
5.3.2 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存有油气等易燃物的容器、管段,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5.3.3 在油气站库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对可拆下并能实施移动的设备、管线,宜移到规定的安全 距离外实施动火。
5.3.4 在对油气管道进行多处打开动火作业时,应对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进行隔离; 不能进行隔离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3.5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与容器设备压力有余压的,应采取对油气管道进行封堵隔离。
5.3.6 与动火作业部位实施隔离的阀门应进行锁定管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输油气设备、设施应由 输油气站人员操作。
5.3.7 对输油站场进行管道打开动火作业前应排空与打开处相连管道内的油品。
5.3.8 对输气站场进行管道打开动火作业前应放空与打开处相连管道内的天然气。
5.4 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检测
5.4.1 需动火施工的部位及室内、沟坑内及周边的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值的10%。
5.4.2 动火前应采用至少两个检测仪器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和复检,动火开始时间距可燃气体 浓度检测时间不宜超过10min,但最长不应超过30min;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3 在密闭空间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定时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但最长不应超过2h。
5.4.4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对可燃气体进行置换后的密闭空间和超过1m 的作业坑内作业 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
5.5 动火过程中运行监护
5.5.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对与动火相关联的管道和设备的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如压力、温度等。
5.5.2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现场指挥批准。5.6 动火现场安全要求 动火现场安全要求如下:
a) 动火作业地带应分区域进行管理,具体分为:作业区、机具摆放区、车辆停放区、休息区 等,并用警戒带进行隔离。休息区宜搭设简易凉棚,便于对暂无作业任务的人员进行集中管 理;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不应进入动火作业区域。
b) 在密闭空间和超过1m 的作业坑内动火作业,应根据现场环境及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检测 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c) 如遇有5级 (含5级)以上大风不宜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应采取围隔措施。
d) 动火作业坑除满足施工作业要求外,应分别有上、下通道,通道坡度宜小于50°。如对管道 进行封堵,封堵作业坑与动火作业坑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1m。
e) 动火现场的电器设施、工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临时用电应执行Q/SY1244 。
f) 动火施工现场20m 范围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施工、消防及疏散通道应畅通;距动火点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g) 动火作业前,应按方案要求做好所有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和试运,关键配件应有备用。
h) 动火现场消防车和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和型号应在动火方案中明确;必要时,动火现场应 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i) 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动火作业期间,当该场所内发生油气扩散时,所有车辆不应点火启动, 不应使用任何非防爆通信、照相器材。只有在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时,方 可启动车辆和使用通信、照相器材。
6 动火等级
6.1 划分原则如下:
a) 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三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动火进行升级管理。
b) 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压缩机厂房、输油泵房、计量间、 阀室及储罐内等场所;若对场所内全部设备管网采取隔离、置换或清洗等措施并经检测合 格后,可以不视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
6.2 一级动火指以下行为:
a) 在油气管道 (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b) 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6.3 二级动火指以下行为:
a) 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b) 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 (不包括黄油墙) 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c) 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d) 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e) 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6.4 三级动火指除一、二级动火外在生产区域的其他动火。
7 动火方案及作业许可管理
7.1 动火方案
7.1.1 动火方案由动火申请单位组织动火作业单位编制,内容参见附录 A。
7.1.2 一级动火作业方案由地区公司审批。
7.1.3 二级动火作业方案由地区公司的二级厂、处 (公司)审批。
7.1.4 三级动火作业方案由厂、处 (公司)所属属地单位负责人组织审批。
7.2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7.2.1 按照所批复的动火方案,最终由现场动火指挥在动火前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7.2.2 动火作业许可证格式按附录 B执行。
7.2.3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7.2.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要求如下: a) 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后,动火开始执行时间不应超过2h。b) 在动火作业中断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应重新签发。
7.2.5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应按动火方案确定的动火作业时间,如果在规定的动火作业时间内没 有完成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宜超过24h;对不连续的动火作业,则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应超过一个班次 (8h)。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 Q/SY1240。
7.3 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动火的审批单位应派出动火监督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
8 现场管理
8.1 动火作业现场应按动火方案规定的数量、地点及型号,配备消防车和消防器材。
8.2 现场作业、监护和监督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8.3 成品油管道动火作业前,作业坑内应铺加防渗膜 (布),防止油品渗漏;成品油管道动火作业应 准备储油囊,用于存储排出的油品,避免油品污染环境。
8.4 动火作业前,现场指挥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批复后的动火方案进行动火现场准备工作和安全检 查,并按附录 C填写动火作业前现场检查表,检查完成后经现场指挥批准方可动火。
8.5 动火作业时,动火审批单位和动火申请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到动火现场进行监督;动火作业单位 应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监护,并在动火方案中予以明确。
8.6 动火作业人员应:
a) 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b) 按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c) 动火作业前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d)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8.7 监护人职责为:
a) 应熟知动火方案内容和输油生产,并能协助处理异常情况。
b) 应及时纠正违章或制止作业。
c) 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8.8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8.9 动火施工现场设明显的标志,并设定范围。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非施工车辆 应远离现场。
8.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指挥、动火监护、监督应按动火方案内容对动火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指 挥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动火申请人 与批准人在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 “关闭”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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