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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许可证资质:《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添加时间:2021/1/28
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对提供城市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农村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根据《办法》,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税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运行维护费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办法》明确了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计算公式和配气量等重要指标含义,规定了折旧及摊销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安全生产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等主要成本项目审核方法。其中提出,以下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与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虽与配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关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配气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其他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的不合理费用。
《办法》明确,配气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定价成本总额除以总配气量计算确定。其中,总配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总配气量较总购气量减少的损耗气量按最高不超过配气量的4%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40%的,按4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总配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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