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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连接要求
3.7.1 基本要求
(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包括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集箱、管道、集中下降管、炉胆、回燃室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
(2)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包括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集箱、管道、集中下降管、炉胆、回燃室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的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3)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当拼接。
3.7.2 T型接头的连接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锅壳式余热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除受姻气直接冲刷的部位(见图3-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型接头的对接连接,但是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
(2)管板与筒体的连接采用插入式结构(贯流式锅炉除外);
(3)T 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计算厚度不小于管板(盖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或者其他气体保护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
(4)T 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当进行超声检测。
3.7.3 管接头与锅筒(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锅炉管接头与锅筒(壳)、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
(1)强度计算要求全焊透的加强结构型式;
(2)A级高压以上(含高压,下同)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
(3)A 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
(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 108mm,并且采用插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
3.7.4 小管径管接头
A 级锅炉外径小于 32mm 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厚壁管接头。
(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包括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集箱、管道、集中下降管、炉胆、回燃室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
(2)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包括锅筒(壳)、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集箱、管道、集中下降管、炉胆、回燃室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的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3)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当拼接。
3.7.2 T型接头的连接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锅壳式余热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除受姻气直接冲刷的部位(见图3-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型接头的对接连接,但是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
(2)管板与筒体的连接采用插入式结构(贯流式锅炉除外);
(3)T 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计算厚度不小于管板(盖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或者其他气体保护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
(4)T 型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当进行超声检测。
3.7.3 管接头与锅筒(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锅炉管接头与锅筒(壳)、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
(1)强度计算要求全焊透的加强结构型式;
(2)A级高压以上(含高压,下同)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
(3)A 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
(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 108mm,并且采用插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
3.7.4 小管径管接头
A 级锅炉外径小于 32mm 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厚壁管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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