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资质办理,压力容器选用境外材料的规定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一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企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要求。对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